问:某企业一职工在下班途中被一摩托车撞伤,已被劳动保障行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6级伤残。该企业按《工伤保险条》第31、第34条的规定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金。工伤职工又以肇事者无力赔偿为由,要求企业支付工伤医疗费。该企业是否应当支付?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应享受工伤疗待遇。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人身伤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他人肇事而受到伤害的,肇事者应当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包括医疗费在内的赔偿责任。
工伤医疗待遇属于无责任赔偿,即不管该工伤职工对事故的发生有无责任,其都可以享受该待遇。交通肇事赔偿属于有责任赔偿,即需要根据肇事者的责任来确定。
医疗费用赔偿是对粤疗费支出开支的赔偿。如果医疗费用支出已经得到了赔偿,则应认为医疗费用支出实际上已不存在,因而不能再要求赔偿。因此,笔者认为,对有第三人肇事的工伤医疗费用,只能在工伤医疗待遇或肇事者赔偿之中选择一种。
如果肇事者确实无力赔偿,本着不能让工伤职工的权益受损的原则,应由工伤责任人负责支付工伤医疗待遇。
在先选择肇事赔偿的情况下,由于肇事侵权赔偿的诉讼时间一般比较长,在经判决由肇事者赔偿,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获得医疗待遇时.工伤职工才能要求工伤医疗待遇,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作出规定,由工伤责任人先行赔付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再由工伤责任人向肇事的第三方追偿。这样既可以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也不至于损害工伤责任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