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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发生后参保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09-04-0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某职工2004年8月16日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在8月20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从8月1日起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受伤职工在缴费名单之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当时不知道该职工已经发生了“工伤”事故。公司在2004年9月13日申请工伤认定,次月被认定为工伤。2004年11月,该职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否向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如上所述,在一般原则下,事后参保是不应当保障的。本案中用人单位的意图比较明显,试图通过参保把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由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从一般保险(商业保险)的理论来看,工伤保险基金是不应当支付待遇的。

  但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其首要目的是维护工伤职工的权利,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而对事后参保的工伤职工,如果绝对不予支付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则该职工以后的生活很难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工伤保险制度的精神不尽吻合。因此规定事后参保的工伤职工,其新发生的工伤保险持遇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样的规定是很合理的。

  具体到本案,该职工能否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赖于该统筹地区有无此种情况下支付待遇的规定。有该规定的,则按该规定应当支付相应的待遇;没有规定的,只能按照保险的一般原则处理,即无权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