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职工,原在部队服役,因公致残,已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在企业工作后被鉴定为伤残6级。该职工要求企业按工伤报销其医疗待遇,并支付伤残津贴。他的要求合法吗?
答:其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上例一样,工伤(包括旧伤复发)疗持遇和伤残津贴都属于工伤待遇,其前提应当是已经认定为工或视同工伤。从程序上讲,该职工尚未认定为或视同为工伤,无要求工伤待遇。
从实体来看,该职工没有旧伤复发,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1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条件,不应视同工伤,不存在享受工待遇的问题。
上一篇:工伤保险对商业保险的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