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部队服役期间致残的军人,转业或复员到地方工作后能否按工伤处理?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3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根据此项规定,伤残军人在地方工作后可以视同工伤,但其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
①其伤残是在部队服役时因战、因公负伤导致的。非因战、因公,而是因病致残的,不能视同工伤。
②必须已经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虽然是因战、因公致残,但未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不能视同工伤。
③必须存在“旧伤复发”。“旧伤复发”应由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医疗诊断,并由具有认定权的劳动保障部部门进行确认没有“旧伤复发”,即使该职工在部队确实是因战,因公致残,也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也不能视同工伤
同时具备这3个条件的,就应当视同工伤,可享受除一次性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军人是如何到地方企、事业、机关工作的,不是视同工伤考虑的条件,、无论足复员还是转业、退伍,只要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就可以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