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始于90年代初期,经过多年的试点探索,1996年3月19日,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成府发[1996]45号),并从同年4月1日起一步实现了全市20个区(市)县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在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过程中,成都市从1997年7月1日起,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和川劳险(1997)5号文件精神,发布了《关于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成府发[1998]2号),进而顺利地与部、省规定实现了接轨和衍接。现在,成都市有5291户企业参加统筹,参保职工有71.36万人。
改革以来,全市累计应征工伤保险基金1.31亿元,实征基金1.08亿元,基金征集率为82.44%。及时为3128名因工负伤职工、366名全残退休人员、278名因工死亡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等,累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总额达7783.77万元,年均支付率为72.13%,滚存结余工伤保险基金(不合利息)总额为3016.23万元,年均结余率为27.87%。
一、工伤保险政策和待遇标准
(一)工伤保险范围
在参保范围上,《办法》规定:“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员工,都必须参加成都市工伤社会保险。”
《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成劳发[1996]74号)(以下简称《细则》),具体规定为9大类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即:(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2)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3)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4)军队企业及其无军藉的职工;(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6)私营企业及其职工;(7)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职工;(9)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对工伤保险的范围,《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致死的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1)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本企业负责人临时指定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的;
(2)经本企业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因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生命安全,抢险、救灾、救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造成伤亡的;
(4)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职业病种类、名称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确定;
(5)因公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6)因公出差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的,因公出差期间失踪或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
(7)在本企业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伤害的,因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
(8)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待遇标准和支付项目
成都本着筹集基金的可能,又考虑最大限度保障伤残人员的基本待遇,遵循权益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的规定,结合本市客观经济现状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规定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其因工伤(亡)职工的相关待遇:
(1)一次性待遇
①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致残程度被鉴定为1~10级,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24、22、20、18、16、14、12、10、8、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因工死亡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50个月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若致残程度为1~4级在享受全残退休金期间死亡的,发给25个月的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同时,发给上述因工死亡人员6个月的,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③享受全残退休金人员异地安家的,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6个月的一次性异地安家补助费,并按因公出差标准,发给其车船费、住宿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
④因工致残程度鉴定为7~10级的,本人申请自愿自谋职业的,经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发给13、11、7、5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企业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分别发给15、12、9、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定期伤残待遇
①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鉴定为1~4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本人参加养老保险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0%、85%、80%、75%的标准,按月发给全残退休金,并纳入基本养老退休管理序列,每年7月1日享受退休金调整的相关待遇。
②全残护理依赖费,经鉴定达到完全、大部、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由社保机构分别技月发给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的护理费。
③因工负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被鉴定为5~6级的,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安排或适应工作有困难的,由企业按月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分别发给70%、65%的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基本养老金。
④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符合国家现行供养条件的,配偶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定期抚恤金,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定期抚恤金。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定期抚恤金每年7月1日按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3)工伤医疗待遇
①凡因工致残程度达到1~10级的,在医疗期内或旧伤复发住院期间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相当于因公出差2/3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全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②对因工负伤经鉴定未达致残等级的,其医疗期内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0。5个月以上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70%,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报销30%。
③因工致残职工。因生产、工作和日常生活需要,必须装假肢、镶牙、仪眼、代步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的,《细则》规定,辅助器具限于采用国内普及型产品,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60%,职工所在单位承担40%。
二、差别费率、费率浮动返还与奖励办法
实现工伤社会保险的核心是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而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又由工伤性质所决定。因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必须坚持“用人单位或雇主缴费”的原则,这即是我国的历来作法,也是国际惯例。为此,《办法》规定,按照“以支定收,适当储备”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以市为单位统一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根据产业的工伤风险及职业危害程度分类,实行差别费率;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与企业职工人数为基数。差别费率为以下5档:
(1)矿山、井下、开采、生产及储备装卸易燃易爆、剧害、放射性物品企业为2%;
(2)冶炼、钢铁、建筑、安装、建材、交通、运输、化工、铁路为1.3%;
(3)机械、电工、农林、水利、地质、勘探、石油、旅游企业为1.1%;
(4)轻工、纺织、电子、仪表、医药、邮电、通讯、粮油(加工)企业为0.9%;
(5)商业、贸易、服务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0.6%。
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为加强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建立了费率浮动、返还和奖惩的机制。基本做法是:根据企业上年度安全生产状况实缴工伤保险费和支付情况,决定下年度费率不变、上调增缴、下调返还或者给予奖励。缴费不变的控制指标是收支率大于70%、小于或等于100%的,年度缴费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下调返还的控制指标是收支率小于或等于70%,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实缴工伤保险费总额5%~40%的相应比例次年一次性下调返还;上调增缴的控制指标是收支率大于100%,按该企业上一年度应缴工伤保险费总额5%~40%的相应比例次年一次性上调增缴。给予奖励的控制指标是对当年未发生工伤事故而收支率小于或等于50%,按该企业下调返还总额的10%。20%的相应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这种“差别费率不变,次年考核结算,上调一次性增收,下调返还奖励”的费率浮动方式,经过几年的运行,被企业普遍赞同。大家反映此办法简便易行、操作性强,真正体现了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增强工伤保险意识,有利于促进企业事故预防,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统一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
业务操作程序的规范和管理的统一,是实现市级统筹及属地化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工伤社会保险体系的基础环节,也是提高社会保险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具体表现。因此,改革后的《办法》统一规定了“事故快报,工伤认定,医疗服务,伤残鉴定,基金管理,待遇支付,档案建立”等7项管理规范,并明确规定了各项办事程序。
1.事故快报办理程序。《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应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时限向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报告:死亡的3日内;重伤的7日内;职业病轻伤的15日内。其《细则》明确规定,逾期不报“事故快报”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同时规定,在规定时限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事故快报”有困难的,可事先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市属以上的企业单位,由成都市社会保险局工伤保险处(地址:琴台路2号,邮编:610072,联系电话:6136062)受理事故快报。区(市)县级管辖的企业单位,由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受理事故快报。
2.工伤认定办理程序。《办法》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亡)事故,在报送“事故快报”的同时,还应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申请。成劳发(1996)95号文具体规定,因工伤亡和职业病认定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市属及其以上的单位和五城区内的“三资”企业,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地址:成都市西华门7号;邮编:610015;联系电话:6634551)认定。区(市)县属及其以下单位(含五城区外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由所在区(市)县的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认定。
四、统一控提专项费用,规范管理使用办法
为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管好用好有限的基金,根据部、省、市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市劳动保障部门先后以成劳发(1998)43号、57号文下达,具体对“风险储备金,事故预防费,职业康复费,宣传科研费,安全奖励金,劳动鉴定办公经费”等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使工伤保险专项费用用于兴办工伤、职业病康复事业,建立工伤职业病康复中心,帮助工伤职业病人员恢复功能或购买辅助器具,做到了“标准明确,项目清楚,管理规范,操作统一”。
1.宣传和研究费。规定按当年实征金额的3%控制,专项用于工伤保险、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业务培训以及工伤和职业病防治等政策性的专题科研。
2.安全奖励金。规定按当年工伤基金结余额的3%控制,专项用于表彰年度工伤保险、工伤事故预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劳动鉴定办公经费。规定按当年实征金额的1%控制,专项用于工伤鉴定专业会务、办公、政策调研和聘请医疗专家劳务津贴,以及场租等。
五、成都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效果
1.工伤保险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改变了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两张皮”的旧模式。成都市开展工伤保险以来,企业瞒报工伤的问题基本解决了,而且企业因工伤亡事故频率明显下降。据统计,1997年全市发生工伤事故1135起,1998年发生工伤事故811起,事故发生率下降了28.55%;1997年因工死亡105人,1998年因工死亡79人,因工死亡人数下降了24.76%。
2.保障了因工伤残职工的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企业抵御工伤风险的能力,解脱了企业处理工伤(亡)事故的困境,克服了企业之间工伤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具体体现了企业和劳动者的有关权益和义务,调动了企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稳定。
成都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从先后发生的伤(亡)3人以上,工伤待遇支付超过10万元的重、特、大伤(亡)事故17起来看,无不说明工伤市级统筹的必要性。请看以下二例:
一是1998年都江煤矿的瓦斯爆炸事故,当场死亡26人,深度烧伤6人。该矿是有印多年历史、1700多名职工的煤矿企业,经济效益长期不好,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连接送死亡职工亲属的路费都无力承担。由于该矿参加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参加事故处理的成都市社保局现场决定预支150万元的事故处理及救治急需费用。对前来事故现场的110多名职工亲属,一面宣传解释工伤保险待遇政策,一面分头审核供养亲属条件,使死亡职工的38名供养人员,及时领到了工伤社会保险补偿和定期抚恤金证件,另外6名深度烧伤职工也及时转送到工伤保险指定医院继续医治。短短3天时间,所有到场的伤(亡)职工家属都满意地离开了事故现场,为企业领导集中精力恢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创造了重要条件。
二是仅有职工101人的区级集体小型企业——金牛区建筑器材厂,1998年发生粉尘爆炸事故,当场深度烧伤6人,在医院救治中死亡1人,由于抢救生命垂危的受伤职工,急需医疗费达数十万元,厂领导不得不动用仅有的10万元生产周转资金。市劳动局和社保局,接到快报后,主要领导当即带领市、区两级工伤保险经办部门的负责同志,前往医院看望救治的伤员。在了解情况后,当场决定预拔50万元作为单位处理善后工作和医治伤残职工的必要经费;同时,要求厂领导不要因事故而挤占生产周转资金,要尽快稳定职工,恢复生产,明确表示救治伤员和补偿死亡职工的相关费用,由市、区两级工伤保险机构予以保障。该厂职工们讲,如果没有工伤社会保险,像我们这样一个小厂遇到这种大事故,非倒闭不可。
3.强化了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体系,提高了工伤保险服务于企业,立足于伤残职工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康复,着眼于事故预防的功能,注重工伤社会保险体系这一“安全网”、“减震器”的建立与发展,使成都市工伤社会保险的应有功能,迈向良好社会效益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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