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杨某是公司的叉车司机。一天,杨某在公司仓库搬运货物时,因停放地点不合仓库管理员的要求,与管理员发生口角。管理员顺手将手中的铁棒扔向杨某,造成杨某重伤。杨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杨某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其能否认定为工伤,关健是看该伤害是否因履历表作职责所致。
杨某受伤最直接的原因是因与管理员发生口角。但细加分析,第一,在工作中发生口角和争执是比较常见的,正所谓“君子动口不动手”,不能因为发生口角就以暴力相向,即该伤害与口角之间没有根本的、必然的联系。第二,双方争执的起因是停放又车,即工作;双方争执的内容也是关于停放叉车这一工作的,因此,停放叉车与杨某受伤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遭受管理员暴力伤害,应认为是其履行工作职责所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