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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乘摩托车遭车祸是否算工伤

2009-04-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南昌某酒店客房中心职员曾某2004年5月3日值班,工作时间为15∶00时到22∶00时。下班后在本宾馆旁搭乘1路电车回家,由于家住较为偏僻,到1路车终点后时间太晚无法乘公交车,便临时租用一辆两轮摩托车,22时30分,由北向南行至南莲路纺织品仓库路口段离家还有100米左右,突遇甘某酒后驾驶一桑塔纳小客车由南向北行至该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越过马路中心线(双实线)驶入北向南车道,双方发生相撞事故。

  桑塔纳小客车在发生事故后翻入路边绿化带内,车已毁坏。事后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为甘某酒后越道行驶故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甘某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即使其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也不能认定为工亡;曾某作为乘客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他受伤后被路人送往医院,经诊断:失血性休克、左小腿中下段毁损伤、左股骨粉碎性骨折、脑震荡、左面部软组织挫裂伤。事发第二天,用人单位就报告了工伤认定机构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那么曾某能否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后又该如何赔付呢?

  评析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这起事故应认定为工伤事故。曾某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自己无法预料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虽然在此期间曾某回去的家与自己户口所登记之住址不一致,但经过我们调查,当天她所去的是她丈夫父母家住址,当地居委会也出具了曾某两年来一直在此居住的书面证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曾某擅自乘坐非法营运车辆是主要不安全因素所在,其单位认为她自己应该对此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提出自残的质疑。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该单位没有配备通勤车辆接送职工上下班,且因住在近郊,开往她家方向的公交车辆已在21点前全部收班,造成交通不便。所以,认定曾某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