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受雇于横峰县工业园区某厂,该厂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12月29日,王某在未到下班时间,也未请假的情况下,即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顺道到路边的市场去采购年货。当王某行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一肇事车辆当场撞死,肇事车辆逃逸。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9年3月2日,王某的丈夫向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王某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而且客观上来讲,即便王某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并且正处于年底,大家都急于采购年货,王某提前了半个小时下班,为的是下班顺道采购过年用的年货,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因此王某的违纪行为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其次,采购完年货后,王某骑车继续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肇事车辆逃逸负全部责任,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故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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