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5年6月14日,金某因工外出。所乘坐的大客车在山路行使,因下雨路滑,大客车不幸冲出路基,跌落路边深涧中,造成4人死亡、3人失踪的悲剧。金某为失踪的3人之一。金某能否认定工亡?是否需要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等人为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讯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职工虽处于生死不确定的状态,但本着充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发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不需要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因此金某因乘坐大客车翻车而失踪,属于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工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