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系某机械厂的职工。2004年4月27日,受单位指派,张某和机械厂另外一名职工苏某到县城开展用户回访和柴油机维修一服务工作。两人于上午11时左右人住县旅社三楼客房。12时左右两人到用户家维修柴油机,修完后于下午15时左右回到旅社休息。晚18时左右张某约苏某到其战友家吃饭,于晚22时多回到旅社。晚23时左右,张某在该旅社洗澡后,到房门外的走廊过道吸烟乘凉不慎坠楼死亡。经当地公安部门现场勘查认定,张某坠楼死亡为意外事故。该死亡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该条规定,职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是职工外出是因工外出,即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工作计划或上级安排到工作区域以外的地方执行工作;②是职工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即职工受到的伤害是由工作引起的,伤害的发生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③是职工受到的伤害是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具体到本案来说,张某受单位的指派到县城开展用户回访和柴油机维修服务工作属于因工外出,其意外坠楼也发生在因工外出期间,但其坠楼的直接原因是到走廊吸烟乘凉,还有一个原因是走廊栏杆太低。到走廊吸烟乘凉既非张某的工作,也不是其履行工作职责·实现工作目的的手段和方法,因此,张某意外坠楼死亡不是由于工作引起的,与工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