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单位安排在宾馆开会,某员工本表示不去,但领导坚持全体员工都必须出席。开会期间就住宿在宾馆,该员工和一同事住一房间。晚上洗澡时,因洗澡间的防滑垫不防滑,地面潮湿打滑,致使其滑倒受伤。该员工认为他是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对吗?
答:不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伤害。该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即与工作之间存在密切的、内在的联系。在具体认定工伤的原则上,可采用“推定工作原因伤害”原则,即除非有证据确定属于非工作原因导致,则推定认为该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在宾馆开会、学习,及为此而进行的诸如准备材料、布置会场,均可认为属于工作。而在宾馆休息、洗澡、睡觉,与在家休息、洗澡、睡觉,除了地点不同,本质并无区别,都不属于工作。与工作也无直接的、内在的联系,也不能认为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因该洗澡滑倒而受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
从伤害发生的原因分析,除了本人的不慎防滑垫不防滑也是重要因素。宾馆对此未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对该职工伤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