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李某,男,1981年10月生,某糖烟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4年3月16日一2004年3月21日,该公司参加在外地举行的该年度全国糖酒展销会。李某等人由单位指派参加,21日上午展销会结束,李某与同事撤除公司展台、样品后,11时30分左右回到宾馆。因未到午饭时间,李某与同事临时在房间休息,约11时55分李某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该职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前后政策是一致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急病死亡,应根据实际,具体分析《工伤保险条例》所指。工作时间,一般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劳动法》第四章中对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凡符合这些规定的,都应视为工作时间;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工作时间有特殊的要求,单位要求劳动者应当工作的时间,也属于工作时间。回宾馆休息、等待吃饭,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工作时间,从广义上讲,属于工作时间的延续,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指日常工作所在的岗位和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的场所。
本案李某由于工作需要,受领导指派,离开本地区到外地出公差,撤拆展台后,到住宿宾馆应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应认定李某视同为工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