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职工的父亲去世,该职工和其他4名员工,受单位小组长指派去帮忙处理后事。在送置骨灰途中,因燃放鞭炮失控员工陈某在跳车时摔伤。陈某能算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陈某受小组长指派,在单位以外协助同事处理其直系亲属丧葬事宜,如果小组长有权代表单位指派陈某外出工作,或者小组长的指派行为取得了单位同意,则陈某的行为应属于因工外出。
在此情况下,陈某运送骨灰等行为都属于工作行为,因此受到的伤害,如直接被燃放鞭炮炸伤,应认为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按照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陈某不是直接被燃放的鞭炮炸伤,而是为了避免被鞭炮炸伤而跳车受伤。知果认为直接危险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作伤害,避免直接危险而造成的间接伤害不属于为工作伤害,显然是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漠视,是不符合人道原则的。因此这种因为避险而造成的伤害也应属于工作伤害,陈某应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如果小组长无权指派陈某外出工作且未得到单位同意,则陈某不能算因工外出,自然就谈不上工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