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贾是贸易公司的业务员。经常外出与客户拾谈义务。在客户需要时,即使是休息日,小贾也要与客户会见面谈。在一个休息日,小贾应一客户要求,在前往洽谈途中被汽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如果小贾受伤的情况属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对小贾受伤进行工伤认定的关健是确定其确实是去会见客户而受伤的。对此,如果仅有小贾的自述,应认为证据不足,不能确定该事实。最好应当有客户的证言。作为员工自己,在有类似安排时,也应尽可能先跟单位有关人员讲一下,既可以使单位更了解自己的工作,也等于留存了一份自己工作的证据。对类似案件,要具体分析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