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一员工,在外地出差期间,某日吃完晚饭后,因时间尚早,便到一家歌舞厅唱歌娱乐。他在返回宾馆途中被汽车撞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到歌舞厅唱歌娱乐,不是该员工的工作,与他的工作没有什么联系。他在唱歌娱乐返回住所途中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的伤害很复杂,判断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应掌握的原则是,没有证据否定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受到的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非工作原因后,应该认定为工作原因。在本案中,因可以明确确定为非工作原因,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