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是一公司的副总。2005年的1天,他和公司另一名员工去外地采购原料返回途中,所坐汽车与另一车相撞,两人均受重伤。他们是否属于工伤?
答:采购(包括前往采购)并押运原料,属于他们的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是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工作。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到本单位以外但还在本地范围内;二是到本地区以外。在第一种情形,员工去本单位以外,可以是受领导指派,也可以是因职责需要自己到本单位以外。在第二种情形,员工到本地以外的地方去,必须是受领导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