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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厂区内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某厂办公室文员小朱下班后回家,在厂区内主干道上行走即将出厂门时,因该路正在进行休整,堆放了很多砖石。小朱在跨越一堆砖石时,撞在石头上,导致右踝骨骨折。小朱认为自己是在工作场所、因道路难行而造成的伤害,应属于工伤。小朱此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小朱已经下班,并已在回家的过程中,已经完成工作并脱离了工作,因此其受伤时既不是在从事本职工作,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关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相似的,如果小朱不是走路或骑自行车受伤,而是驾驶摩托车等机动车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这涉及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即“上下班途中”与“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分界。

    在多数情况下,对“上下班途中”的区分是清楚的,如从往所到单位的半路上,显然属于“途中”而非工作场所。但在从“途中”转变为工作场所的临界点中,如在厂门口、厂区内发生的事故,是属于“途中”,还是属于“工作场所”,则不易分清。

    “上班”可以概括为在固定或临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上劳动,“上班途中”和“下班途中”可以从空间上相应概括为前往或离开工作岗位的路途中。但职工并非在踏进工厂或车间大门的瞬间即从“途中”转变为工作状态或进入工作岗位,中间往往存在一个转换的过程,如停放车辆、准备工具、更换衣帽等。进入工厂规定的集中、准备或实际工作场所,意味着职工以后的行为直接和工作相关,与“途中”已无实际联系,可将此时作为“途中”的终结之时。相反而言,就是“途中”的开始之时。

    因此如果小朱驾驶机动车回家时在厂区内的道路上撞伤或摔伤,可以作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而认定为工伤。而且,与在厂外半路相比,用人单位对厂区内的道路的可控制性更大,对职工的安全也应负有更大的责任,半路上的机动车属于工伤,厂区内路上的机动车事故也属于工伤是符合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