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方某是某制鞋厂的女工。2005年4月3日早晨,她骑自行车到厂上班。在工厂停车棚停放自行车时,因车较多,被旁边的自行车绊倒受伤。经治疗出院后,方某认为自己是在工厂里受伤的,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要求认定为工伤。方某在停车棚受到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首先,方某刚到停车棚停放自行车,尚未进入工作场所并从事工作,因此其属于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能按照该条认定为工伤。
其次,再考察方某是否符合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的情形,能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而认定为工伤。方某受伤的情形,具备“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两个条件。所谓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非本职工作本身,但根据法律、单位规章规定或约定俗成的做法,与本职工作或领导临时安排指派的工作有直接或内在的关系,属于工作组成部分的事务,如更换工作服、清洗工作器具、准备工具和原料等。方某到厂后停放自行车,与其本职工作没有内在的联系,因此不属于“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