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造纸厂的一位工人,自己提前10分钟到车间工作,不慎被机器扎伤了手。有人认为他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的伤,提前来又没有领导指派,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职工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条第: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纯看该项规定,该职工提前上班,又没有单位领导的指派,不符合该条“工作时间”的要求,似乎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实际上不能只是依据该项规定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根据工作需要,提前到班准备工作或履行交接班手续,属于这里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受到的伤害,符合该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把提前到班作为预备工作的一项内容,未尝不可,不一定需要单位领导的指派。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公共利益”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集体的利益、企业的利益都包括在内。该项规定没有时间的限制。提前工作当然属于维护企业利益的一种行为,职工因此而受伤,也是应当按照工伤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