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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孙某是一公交公司的汽车司机。在一次完成出车任务,并将车在停车场停放好后,在清扫车厢时从车门处失足落地,导致一腿骨折。根据该公司的岗位职责规定,汽车车厢的清扫应由售票员负责,司机没有打扫车厢的义务。孙某之所以打扫车厢,纯粹是出于帮助同事之情。孙某对其伤害要求认定工伤,而公司提出打扫车厢既不是孙某的工作,且其停放好车辆后即属于下班,其伤害也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内,认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谁的意见正确?

  答:根据该公司的规定,打扫车厢虽然没有列为司机的工作职责,但从客观情况看,保证汽车的安全和舒适是一个司机的责任,清洁汽车(包括车厢)与行驶是密不可分的,可以将清洁卫生工作作为行驶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项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般工伤事故所具备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需要客观分析。应首先确定工作内容,然后再确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时间和地点可以随着工作内容的变化而变化。在固定的工作以外,如果属于履行工作,则此时的时间和地点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根据上述规定,司机孙某在停放好车辆后帮助同事打扫车厢,应认为属于预备性工作或收尾性工作,应可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