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职工因感冒到协议医院就医,医生诊断需要打点滴,该职工当时因工作忙未在医院打点滴。下班后他又到一私人诊所看病,医生开了氯化钾和维生素C,打点滴后出现危险症状,转至某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其是否属于工伤?
答:感冒属于疾病,既不是事故,也不属于职业伤害;其又是在下班后到医院看病后死亡的,不是在工作岗位突发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氯化钾是在病人体内钾不平衡时口服的药,使用剂量必须经过计算并严格控制,在打点滴时更要密切观察,使用不当有可能导致死亡。本案中,该职工的死亡与私人诊所的治疗有紧密联系,可考虑私人诊所是否有责任。要确定私人诊所究竟是否负有责任,其前提是要弄清该职工的死亡原因,应根据该死亡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有责任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