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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打篮球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2009-04-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李某是某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电处的普通职工。在领导安排他参加的公司每年一次的职工篮球比赛中,因争夺争夺篮板球,李某被对方撞倒在地,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跟腱断裂。

    李某认为他是受领导指派参加比赛受伤,应当属于工伤,所在单位也认可了他的想法,并积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比赛不属于工作,因此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而作出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李某不服,起诉后,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参加单位类似的比赛受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答:此类问题目前在实践中分歧很大,处理结果也不尽一致。早在196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摘录))}中,曾规定“职工在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级体育活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者死亡者,可比照因工持遇处理”。但在现在,无论是法律依据,还是主管部门均已完全发生变化。是否属于工伤,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对((条例》的有权解释执行。而且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权作出“比照工伤处理”的行政决定。因此全总的这一解释现在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3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其“工作”均包括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工作。

    认为上述问题属于工伤的观点认为,职工参加比赛虽不属于本职工作,但也不是自主行为,而是用人单位临时安排的,在很多时候不参加是不行的,因此应当作为工作对待。因此造成伤害的,应当属于工作原因所致,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认为不属于工伤的观点则认为,并非用人单位安排的所有事务都属于工作,如干私活、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与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没有内在的联系,与职工的工作职责也没有丝毫关联,此类活动,虽是用人单位安排的,也不能认为是职工的工作,因此发生的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

    基于这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些地方分别出台地方规定予以规范,使分歧进一步加大。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由立法部门进行立法解释。

    在此之前,现实的处理方法是,针对具体案件,根据有利于自己的原则,力争自己的主张,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决定后,再通过行政争议处理程序,由法院最后判定是否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