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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确定伤害是新发生的还是原有的如何认定工伤?

2009-04-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2004年6月,李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他在申请书中陈述,他是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职工;2004年4月8日下午,他在某工地拆电线杆,和一同事抬电线杆时,由于两人配合不好,双脚被摆放在地上的电线杆绊住而摔倒,致使腰部受伤;2004年4月15日,李某和另一名同事抬电线杆时,又被地上器物绊住,身体失衡向后摔倒,腰部再次受伤,要求将这两次受伤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反映,当事人每次抬电线杆时,只要稍重,人就坐到地上去了,而且有旁证人看到当事人以前做事时就觉得腰痛,因而该职工的腰伤是旧伤,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当事人李某认为,他以前从未有腰痛史(单位不能提供李某的既往腰痛史病历),但由于4月8日和4月15日这两次因工摔伤后,才有腰痛感觉,所以腰痛 疾病是因工所致,应该认定为工伤。

    因李某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上载明其腰部疼痛系扭伤,而单位又不能提供李某的既往腰痛病史证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遂认定李某为工伤。

    对人身“伤害”是由事故造成还是旧伤有争议时如何认定工伤?

    答:主要是一个医疗技术问题,应主要由医疗专家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诊断证明”证明申请认定的伤害是因申请事故造成的,或者证明申请认定的伤害有可能是因申请事故造成并不能确定是因其他因素造成的,则应当认为伤害和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确定李某在以前确因其他原因腰部曾受过伤,医疗诊断证明此次摔倒未导致伤害,则应认为此次工作未导致伤害后果,不符合工伤条件,不应认定为工伤。

    若李某在以前确因其他原因腰部曾受过伤,但在此次抬电线杆时也使腰部受到伤害,因此次伤害仍符合工伤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之前的伤害如果能和此次伤害区分开来的,则之前的伤害不按工伤处理,不享受工伤待遇。在无法区分的情况下,本着以人为本、照顾职工的原则,可以概括按工伤处理。这主要是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