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职工在工作时摔倒受伤。伤愈后以4根肋骨骨折的伤害结果(已经愈合)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6级伤残。1年多以后,有人举报其虚报伤情,4根肋骨均系以前受伤所断。劳动保障保障经调查,确认该职工以前曾因交通事故受过伤害,但未能获知详细伤害结果;劳动保障部门经请教专家确定,其摔伤极难造成4根肋骨骨折的结果。经与该职工谈心,该职工承认4跟肋骨非摔伤时折断。劳动保障部门遂对其重新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在剔除肋骨骨折之后,鉴定其为10级伤残。
旧伤能作为新发生的“伤害”认定工伤吗?
答:从理论上讲,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对新发生的事故伤害来说,旧伤不是此次事故造成的,不应按照此次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在进行工伤认定时,需要写明受伤的原因、受伤部位、受伤的性质等。如果医院的诊断很公正,像本案这种很明显的旧伤是很难确定为工伤的。
但有些旧伤很难与新伤区别,比如陈旧性扭伤。新伤就是旧伤的部位发生,旧伤导致新伤的易发生性,在新伤发生后,已为新伤所履盖,对无法区分是否属于旧伤的情况,应推断属于新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