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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卫生间自己摔伤应否认定为工伤?

2009-04-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某公司一员工上班时间去卫生间方便,不慎摔倒在台阶上,经医院诊断为腿部骨折。该公司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排除了地面太滑等客观因素,作出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结论,理由是受伤和工作没有因果关系。劳动保障部门的认定对吗?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摔伤为什么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有观点认为,工作期间上厕所,是人的自然规律,是必不可免的,劳动者因实现生理需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其正常工作无关,对此间发生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观点正确吗?四川省也有类似的案例而被法院认定属于工伤,现实中如何处理此类问题?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员工受伤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条件,但仅有这两个条件是不够,更为重要的是第三个条件,即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的。该员工上卫生间应该认为与工作有关联,但毕竟不是工作本身,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伤害不能一概认为是由于工作所导致的。在排除外来原因如墙体倒塌等导致伤害的情况下,确定其是由于自己不慎而摔伤的,应认为不具备工作原因导致伤害这一核心要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

    有人把此种情形与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进行了对比,认为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首先这种对比没有可比性。“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摔伤”的危险性性并不比“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危险性性更大,没有理由更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即使“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摔伤”相对于“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更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对“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摔伤”应当认定为工伤,法律未给予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厂一律予以认定工伤,则在一些案件中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同样可能遭遇败诉。这样的案例也出现过。而“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如果要将“工作期间上卫生间摔伤”统一全部认定为工伤,只能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而笔者以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一类型的案件,其发生原因有很多,需要针对具体案件分析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不宜作统一规定。

    有人认为,工作期间上厕所,是人的自然规律,是必不可免的,劳动者因实现生理需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伤亡,并非与其正常工作无关,因而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观.x的前面部分表述是正确的,而结论是错误的。与受伤职工的正常工作有关的行为太多了,如果因此都应当认为工伤,恐怕没有什么不可以成为“工伤”的。作为“自然规律”、“生理需求”的因素同样很多,吃喝拉撒、衣食住行,无一不是“自然规律”、“生理需求”。具体而言,如喝水(包括去倒开水)、休息(包括午休)、吃饭(主要是在单位吃饭)、上下班,都属于“自然规律”和“生理需求”,这些都能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为什么不认定工伤?广而言之,一个人所有的行为,都和工作有关系,但显然不能因为和工作有一点点关系,就都能认定为工伤。

    从理论上分析,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作期间上卫生间自己摔伤,都不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不属于直接的职业伤害,而属于间接的由于职业导致的伤害。间接职业伤害并非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应当有法律特别规定,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举例来说,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法定理由,并不是因为这是实现工作的“自然规律”或“生理求”,而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需要明确的是,作者并非认为“单位如厕摔伤”一概不能认定为工伤。作者的观点是在排除外来或客观原因,伤害确实是由于职工个人导致的情况下不予认定工伤。如以前曾发生过这样的事,一职工在如厕时看小说,由于沉醉于情节中,对外界已浑不知觉,在下意识挪动位置时把自己的脚扭伤了,这种情况是不应当认定工伤的。在具体方法上,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来举证,即由用人单位证明伤害不是由于客观原因,而是由于职工个人导致的,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的利益。

    至于法院的判例,应具体分析,不能作为确定“上卫生间自己捧伤应否认定为工伤”的统一标准。在现实中应具体分析具体案件是否属于工伤,切忌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