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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如厕致残,认定为工伤

2009-04-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2008年4月13日,美味食品公司女工李琳上夜班中途,前往厕所。因那天下了暴雨,美味食品公司为排水在路中间临时开了一条小沟,但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由于当时灯光昏暗,未及时发现的李琳不慎跌倒,除花去30000余元医疗费用外,还造成六级残疾。事后,美味食品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而厕所不是工作场所,上厕所也与本职工作无关,故陈慧不构成工伤。

  【点评】李琳属于工伤。尽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中,的确没有“因上厕所伤亡”之说,但该规定仅仅是列举性的说明,并不等于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均不属于工伤。确定工伤的目的,在于给劳动者予劳动保护,认定是否构成工伤,同样必须从是否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考虑。《劳动法》第三条已经将“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作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并列入了基本原则,其表明,任何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而上厕所是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的必要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并非与正常工作无关,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何况公司在路上开沟,却未设明显标志、灯光昏暗,本身就没有尽到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