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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开玩笑受伤,认定为工伤

2009-04-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作时开玩笑受伤,认定为工伤

  案例:赵倩系天彩烟花爆竹公司的女工。2008年9月15日上午,赵倩在搬运半成品爆竹途中,遇到了手持火种刚试放完爆竹的同公司工人宋辉,赵倩开玩笑问宋辉是否敢点燃自己正在搬运的爆竹,宋辉考虑只点燃一下,马上熄灭不会有多大问题,便一边说“有什么不敢”,一边真的点燃了爆竹。岂料不但根本无法熄灭,还将赵倩炸成重伤。令天彩烟花爆竹公司不解的是,即使是这种情况,法院也判决认定赵倩构成工伤。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仅仅限于:“(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很明显,赵倩的玩笑之举并不其列。另一方面,虽然赵倩有开玩笑的行为,但并不构成蓄意违章。赵倩只是一句戏言并非真的希望宋辉点燃爆竹, 即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宋辉同为职工,明知点火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但他轻信可以避免,超出常人预料,同样为赵倩所无法预见,即赵倩不存在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之过失。此外,宋辉虽是造成赵倩伤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赵倩具有的索赔方式选择权,决定了在赵倩要求按工伤赔偿的情况下,就必须按工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