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方某平素好饮酒,经常会小饮几盅再上班。他在公司从事门卫工作,并负责打扫公司大门附近的卫生。2005年4月某日,方某和另一同事值夜班,从24时至早8时。早上6点多,方某在打扫卫生时摔倒致头部受伤。几名同事将其送往医院救治。据和方某一同值夜班的同事讲,方某来值班时满脸通红,一嘴酒气。送方某前往医院救治的几位同事也证明当时方面身上有比较浓烈的酒味。后方某提出要申请工伤认定,而公司认为其是醉酒摔倒而受伤,不同意认定工伤。方某之伤能认定为工伤吗?
答:方某系打扫卫生时摔倒而受伤,此点用人单位无异议,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如果方某没有排除工伤事由,则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规定,醉酒属于排除工伤事由之一,而饮少许酒尚不构成醉酒的,则不属于排除工伤事由。一般饮酒和醉酒是不同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 19522-2004)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100m1,小于80mg八OOml的属于饮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l00m1的属于醉酒。该标准是针对驾驶人员而言的,在国家制订更具体的醉酒标准之前,可以参照这一标准认定正常生活中的醉酒。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认为方某具有醉酒这一排除工伤事由,则其应当举出方某醉酒的证据,证明方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l00mla本案中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这一证据,则只能认定方某构成一般饮酒,不构成醉酒。方某之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