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刘某和同事夏某一同外出采购物品,由夏某驾驶摩托车。买完物品后,两人顺便就在朋友处吃饭。因一时兴起,两人都喝了很多酒。酒足饭饱之后,夏某继续驾车和刘某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夏某受伤,刘某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公安交管部门检测,夏某和刘某都属于醉酒,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夏某因属于醉酒驾车导致受伤,具有排除工伤事由,不应认定为工伤。刘某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刘某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按照该条规定,受伤人的醉酒与其伤亡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伤亡是由醉酒造成的,醉酒是伤亡的直接原因。对夏某而言,其醉酒驾车是导致其伤亡的直接原因,自然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对刘某而言,其伤亡的直接原因是夏某驾车失误所致,他作为一位坐车者,只能被动地遭受事故的伤害,该伤害与其是否醉酒并无直接关系。即刘某的伤亡不是由其醉酒引起的。因此刘某因工外出,在返回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