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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之排除工伤事由

2009-04-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李某于1999年8月9日到某光盘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复制车间技术工人。2004年9月16日,李某与同事在公司复制车间上夜班,在次日凌晨7时20分左右,因李某吸烟引起复制车间失火,致李某本人5%深B”烧伤。公司认为李某虽是在工作时因发生火灾而导致的伤害,但火灾发生的原因却是由李某吸烟所致,公安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处理意见》也认定李某的行为是导致失火的原因,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不应认定为工伤。李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过失引起火灾是否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犯罪”之排除工伤事由由此造成的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答: 李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也符合第(3)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只要其不具备《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事由,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按照《刑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不得定罪。李某吸烟导致火灾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即使有公安部门的处理意见,也不能认为其已经构成犯罪(失火罪),因此不能排除工伤,李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