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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岗位猝死,工伤认定的依据

2009-05-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简介   

  某建材厂因制砖机零部件松动,致使生产出来的砖坯成为次品。而当天厂里当班的机械保全工没来上班,为此,厂长发现后迁怒于在场的行政管理人员王某。由于受到厂长的无端责骂,王某突然猝死在工作岗位上。事发后,王某的家属刘某申请认定工伤,但厂里却以王某死于疾病为由不予申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在调查核实后依法认定王某工伤,由此引发争议。建材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保障部门对王某的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

  当地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王某的死亡原因并不十分明确,但王某的确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死亡的,且在王某猝死前一刻,确因工作原因曾受到厂长的责骂,虽不能说厂长的责骂就是王某猝死的直接原因,但认定王某是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死亡并无不当,因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某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据此法院判决维持劳动保障部门对王某作出的工伤认定。

  分  析

  早在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就颁布了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目前该办法仍是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主要依据,其中第8条应当认定工伤的10种情形中第四项就明文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此可见,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有人认为,工作紧张与疾病猝死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由法医来鉴定,王某的尸体已处理结束,司法鉴定无法进行,现认定其工伤确有一定的困难。其实不然,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格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劳动法》本身而言,它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根据该法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更是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工康复的权利。由此,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就更多一些。而在本案中,对职工王某猝死在岗位上的原因,我们不能强求职工家属刘某来举证。否则,只能导致职工对用人单位的不信任,容易引发善后事宜处理过程中的过激行为,将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相反认定王某工伤,完全符合我国劳动立法的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对人负责的法制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