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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是怎样的

2009-06-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关于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一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关于行业内费率档次,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