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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是如何规定的

2009-06-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保险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直辖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二是在其他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也就是实行地(市)级统筹。三是对省、自治区不设区的市的统筹层次,授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城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实行县级统筹,至于到底实行哪级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相比,《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社会保险的各险种基本上都实行地、市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并且实行现收现付制度,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比较容易实现较高层次统筹的险种之一。二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统筹层次都较高,且我国工伤保险的实践证明,统筹层次低,难以达到分摊工伤风险的目的。三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会有较大差异,如果规定一个统一的统筹层次,不一定对所有的省、区、市都适合。考虑各地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统筹层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不设区的地方的统筹层次授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这些不设区的地方,主要是指县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