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
行业差别费率不是一个固定的费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设施的改进、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业的工伤风险会发生变化,为此,行业间的差别费率和各行业内的费率档次要适时调整。为实施动态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同时,鉴于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确定需要国务院批准,而这些费率及档次的修订调整与制定性质是相同的,因此,本条规定,费率及档次的调整方案,也需报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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