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是某公司的管道维修工。某晚,张某按照公司安排连夜抢修一处爆裂的送水管道,工作期间,张某因为搀扶一路过此处不慎摔倒的醉汉,被醉汉无故打伤。张某被打伤后向公安部门报警,公安部门认定该醉汉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向张某进行经济赔偿。随后用人单位向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我局经调查核实,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为依据认定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分析:我局认为张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遭受暴力伤害的,且热心帮助他人是一种高尚品德,应该支持和鼓励,无论从《工伤保险条例》的从宽立法原则上讲还是从道德情感上讲,认定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主旋律。案例二中,因为用人单位为张某参加了工伤保险,认定工伤后没有引发行政争议,但张某的工作职责只是维修管道,并不包括扶助他人,被他人打伤与其工作性质没有直接联系,如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项条款的规定,张某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该归入民事纠纷范畴,一旦发生行政争议,也极有可能败诉。类似案例二的工伤认定案还有很多,都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遭受了暴力伤害,但与职工本人的工作职责并无直接关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体认定中,在把握现有政策尺度上,陷入了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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