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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概不负责”免责条款无效

2009-06-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王先生咨询:

  本人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安全责任协议》,主要约定:本人必须注意安全,若施工工程中出现工伤事故,均由本人自己负责,公司概不负责。

  2008年的一天,本人在工地施工工程中,不慎从2楼上摔下来,造成锁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数千元。本人出院后,找某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其支出的医疗费用时,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与其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中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赔偿。

  请问:其与公司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约定的“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公司是否应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认为:

  王先生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中所约定的“若在施工工程中出现工伤事故,均由王某自己负责,公司概不负责”是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此,王先生与某建筑公司约定的“公司概不负责”是与法相悖的,是无效条款,某建筑公司应对王先生因工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