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女士:今年1月27日早上8点钟,我刚出家门准备到公司上班,便接到公司领导电话,要我先在家中把发言稿准备好,10点30分准时到公司开会,于是我又返回家中准备发言稿。10点钟,我带着准备好的发言稿去公司开会。因今年遭受特大冰雪袭击,地上结冰路很滑,路上不时有行人滑倒。我小心翼翼地走着,要到公司大门口时,突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同事将我送到医院,被诊断为右腿股骨骨折。事后公司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局答复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才能认定为工伤,而我是自己滑倒受伤,与交通事故无关,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特咨询:像我这种情况究竟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答:
一、先学习相关规定。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再分析水女士究竟是在上班途中受伤还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根据水女士提供的情况,其所在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上午为8点30分。事发当天早上,水女士8点钟刚出家门准备去公司上班,接到公司领导电话,被告知先在家中准备发言稿,10点30分准时到公司开会,于是水女士返回家中准备发言稿。可见,水女士按照公司领导安排,此时已在工作时间开始工作,工作任务是准备发言稿,只不过工作场所改为家中。水女士10点钟从家中出发,10点30分赶到公司参加开会,仍是按照公司领导安排行事,此时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任务是转换工作场所,即由家中转换到公司。水女士正是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转换途中意外滑倒受伤,而并非是在上班途中滑倒受伤。水女士这种在工作场所转换途中受伤的情形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立法本意。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水女士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一篇:劳务派遣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下一篇:工伤后遗症医治费用由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