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解释】本条是关于行政部门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标准时应当征求雇主代表、雇员代表意见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涉及国家、单位、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在工伤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制定中,除了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外,还要充分保障职工的权益,对单位的利益也不能忽略,否则,工伤保险基金将可能成为“无米之炊”。因此,本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标准时,要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本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力图按照国际通行的“三方机制”原则使行政部门制定各项政策、标准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证政策制定的过程更加民主、公开,扩大群众参与的程度,通过立法确立政策、标准出台的必经的法律程序,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各项规定具有更坚实的群众基础,更能反映社会各界的心愿和要求。同时,这项规定也是建立一种监督机制,防止行政部门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出现部门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