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5年7月,某销售公司聘用张某为小车司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1月31日。2006年2月,因业务需要,受销售公司经理的安排,张某驾车与销售公司某科长出差到某县城洽谈业务。因天冷路上结冰,路上车辆纷纷挂上链条前行,销售公司科长多次提醒张某是否需要挂上链条行驶,但张某以自己20余年驾龄、技术纯熟、驾驶经验丰富而没有听从销售公司科长的建议。当车行至一下坡路段时,因路滑车辆无法制动冲出马路而翻下1.4米高的坎下,司机张某当场死亡,销售科长受重伤,车辆严重受损。
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驾车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未正确估计到路面状况给行车所带来的危险性,更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司机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销售公司拒赔理由
因这次事故,销售公司支付销售科长医疗费及车辆修复费用30余万元,并承担了司机张某的丧葬费用。后司机张某家属多次找销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销售公司及其法律顾问认为,司机张某作为一名具有20余年驾龄的司机,在冰雪路面上行车应当预见到不挂链条存在的危险性,且在其他同行车辆均已挂上链条、销售公司科长多次提醒的情况下盲目自信而拒绝挂上链条,没有尽到一名司机应尽的注意之责,故对该次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张某自身的损失、销售科长的赔偿费用及车辆修复费用)均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销售公司还认为,对此次交通事故,公安部门已作出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张某家属再要求公司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司机张某家属于2006年3月18日向销售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笔者观点
一、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法律关系的一般原则(法律规定的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除外),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法律责任分为侵权法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仅作为侵权法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对合同法律责任,并不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来作为承担责任的标准。上述案件司机张某与销售公司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故不适用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工伤事故赔偿的实质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违约而产生的赔偿。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受益人为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依法交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则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职工所受到的损失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用人单位因已全面履行了其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所负有的义务,故不再为工伤职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则因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其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合同义务,致使劳动者工伤后无法取得相应赔偿费用,应视为用人单位没有全面履行因劳动合同所负有的义务而给工伤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失,故用人单位对工伤劳动者的该笔损失理应负有赔偿之责。其赔偿的实质是用人单位未全面履行因劳动合同所负有的义务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是因违约所产生的赔偿而非侵权赔偿。故工伤事故的赔偿不适用侵权法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三、工伤保险理赔款的获得是以是否出现工伤事故为条件,不考虑发生工伤事故的原因。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用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向工伤职工发放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这一过程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一个行政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工伤保险相应待遇的发放是以是否出现相应工伤事故为唯一条件,而不考虑工伤形成原因,更不考虑工伤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过程中是否违反操作规程等过错(劳动者自残、自杀不属工伤事故,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更不涉及工伤事故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作责任认定是对发生交通事故原因的行政责任的认定,不是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其职权是实施行政管理,对民事责任的划分是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后并不妨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只能作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理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民事责任承担的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司机张某驾车出差明显是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且对其自身死亡,亦不能免除销售公司因未为张某购买工伤保险致张某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产生的赔偿之责。故销售公司以公安部门已作出司机张某负全部责任的认定而要求免责的理由亦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