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
本公司由23人平股 27000元购渡船组成,合股人都在船上上班,月收入平分。2005年6月1日,合股人之一谭联军在 1号客轮航至王家湾渡口靠泵船拴绳子时,两船碰撞晃倒1号客轮的栅子门,谭联军右足小趾砸成骨折。在涉及补偿时,公司认为是轮渡航运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按航运交通事故程序和规定处理,谭联军则认为是单纯工伤,应依工伤保险规定处理,还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问究竟如何认定工伤性质?谭联军是否应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答复:
认定工伤性质,要看造成谭联军受伤的原因,如果是谭联军自己在工作中受伤的,则是单纯工伤;如有另外一方侵权,对谭联军受伤负有一定责任,那么谭联军就应该是轮渡航运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这样谭联军不仅可以得到工伤补偿,还可以得到事故责任方的赔偿。
一般来说,是否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依伤者的意愿而定。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谭联军不仅可以拿到工资,还可以领取伤残津贴;如果解除,谭联军则可以得到伤残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补偿,一般来说,后者补偿额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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