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的管道维修工,在下班回到单位宿舍内洗澡时,不慎滑倒受伤。这名员工和公司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闹上了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日前,金牛法院一审认定,员工在下班后的自由支配时间发生意外伤害,所在地并不属于法定的工作场所内,不属于工伤。
王先生是四川一家公司的的员工,从事管道安装、维修等方面的工作。2008年3月27日下午6时过,王先生下班回到公司为他提供的单位宿舍。洗澡时,王先生在浴室内不慎滑倒,手臂被玻璃划伤。事故发生后,依据王先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先生所受伤害不能算工伤。
这样的认定一出,王先生很不服气。他认为,由于他的工作与管道安装、维修工作有关联。因此,他进行洗浴是当天扫尾性的工作。而且,浴室也是公司提供给员工休息、居住的,这一地点应属于员工的劳动场所。由此,他起诉到法院,并将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此案中事故发生时,原告王先生已正常下班。由于当日不再有加班的工作延续,而且原告王先生的正常工作场所离住所地相距较远,原告在下班后的自由支配时间发生意外伤害,又不属于法定的工作场所内,更不在工作时间从事收尾性工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所以,法院最终维持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