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挂靠车辆司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009-06-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问:陆某受雇于谭某为其开出租车。谭的出租车挂靠于某公司,以公司的名义运营,每月向公司支付管理费800元。不久前,陆某在运营中因超车发生事故,陆某在事故中受伤。根据陆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其作出了工伤认定。可被挂靠的公司不服该认定。公司认为,其与陆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与谭某签有“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负责”的协议。请问,挂靠司机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复:

  公司不服的理由不能成立。谭的出租车挂靠在公司名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运,司机陆某虽为车辆所有人谭某所雇佣,但应视为受挂靠公司规章制度制约的公司人员,陆某所从事的劳动应间接地视为从事挂靠公司安排的有偿劳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据此,应认定挂靠公司与司机陆某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车辆所有人谭某与挂靠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负责”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对陆某没有法律效力。陆某的伤害如果符合《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成立条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