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邓某系某棉纺织厂动力车间工人,平时工作表现不好,纪律散漫。某日,邓某在厂区上班时间内,被同厂职工赵某骑车不慎撞了一下,邓某动手将赵某嘴角打出了血。后赵某纠集本厂待业青年罗某来到车间找正在上班的邓某,让邓某赔偿医药费500元。双方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结果,邓某颅骨骨折塌陷,鼻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7天,在家休养3个月,花去医药费19117.49元,住院期间膳食费529元,陪护费707元。邓某伤愈后找到厂财务科报销药费、膳食费、陪护费。
厂财务科根据厂行政部门对邓某的处理决定,以非因工负伤医疗待遇,对其住院期间所用的贵重药品药费、膳食费未予报销。厂行政部门对邓某在上班时打架斗殴的行为作出了记过处分决定。
邓某对决定不服,认为自己在上班时在车间被打应属工伤,处理决定不当。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关认为处理决定正确,对申请未予支持。邓某不服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邓某在上班期间与他人打架,虽被他人打伤,但此事件的发生完全能够避免,邓某对此事件有一定责任。故厂行政部门对邓某作出非因工负伤处理并给予邓某记过处分的决定是正确的。邓某因伤而致的经济损失应向侵害人赵某、罗某追索。故裁定驳回邓某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对邓某受伤原因的判定。邓某是上班期间在车间内被他人打伤的,但是不能据此就认为邓某所受伤害就是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工伤认定的标准是:①由于执行日常工作及执行企业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伤亡;②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企业行政指定而从事与企业有利的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伤亡。③由于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发生的意外伤亡。这里判断工伤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当事人是否能够预见以及是否能够避免,凡是在以上范围内发生的当事人无法预见并且无法避免的伤亡事件都属于工伤。结合本案,邓某发生身体受伤虽然是在工作岗位上,但是打架事件与邓某有关,并且邓某完全可以不激化矛盾,避免打架事件的发生,也就是说,邓某身体受伤是其自己可以预见并且可以避免的,所以邓某虽然在劳动时间内受伤,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既然邓某系非因工负伤,那就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职工非因工负伤享受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案中厂财务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给邓某报销其受伤治疗期间的贵重药品药费和住院期间的膳食费,其做法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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