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某有限公司营销经理黄某到河南郑州出差,入住郑州市某大酒店。因“5.12”汶川地震波及郑州,郑州当时也有震感,黄某从该酒店三楼窗口跳下致伤。事故发生后,黄某所在单位要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认定工伤。请问黄某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分析】 我国工伤情形认定采用的是严格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列举的工伤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不符合的不能推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认定工伤情形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因工外出期间可以认定工伤的有两种情形,一是因为出差期间在办理公司的工作事宜时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二是因工外出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该案例中,黄某是在逃生的过程中导致摔伤的,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也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因此,依据《条例》的规定,黄某的事故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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