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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发生厮打能否认定工伤

2009-06-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张某为谋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张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张某为其修理出了故障的设备。

  张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间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车间主任对张某说: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并给张某安排了其它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张某去为全某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第三天,全某找到张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张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全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全某不满张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张某,两人就撕打起来。结果张某被全某打成重伤。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后,张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理后做出了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张某不服,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否决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

    [评析]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了不维持下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确定张某所受伤害确系工伤。理由是:第一,张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它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张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第二,张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张某是属于自我防卫。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属于工伤。在本案中。张某已将全某修理设备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根据车间主任的安排,先修理其它设备。全某以此为由殴打张某,张某所受伤害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张某打架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不同于全某寻衅滋事的打架,因此,张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