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电梯公司的安装工人,今年2月份我在为客户维修电梯时摔伤,致腰椎粉碎性骨折,终身残疾。我们公司为员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险,我出事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2万元给公司,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我工伤待遇同时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支付给我,但仲裁委说:“我只能选择一种,选择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那工伤待遇则要扣除这2万元,选择了工伤待遇,则无权要求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该保险是单位出钱购买的,应当归单位所有。”这种说法对吗?我认为商业保险与工伤待遇是两回事,我应当可以同时取得工伤待遇和商业保险赔款。
答:我们查询有关法规,并未发现有关职工不能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法律规定。虽然单位是该保险的投保人,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无权涉及保险的归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主要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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