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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能否认定工伤?

2009-06-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52岁的女工杨贵芝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由于超过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认定杨和单位间没有劳动关系,杨的事故不属于工伤。杨的家属为此将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告上法庭。近日,成都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即使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受伤仍可以认定为工伤。

    今年1月31日,杨的家属向成都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将杨贵芝的死认定为工伤,成都市劳动保障局不予受理,认为根据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出台的川劳社函【2003】261号复函的规定,杨贵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认定为工伤。5月,杨的家属向金牛法院起诉成都市劳动保障局,但败诉。近日,成都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在20日内受理杨贵芝的工伤认定申请。杨贵芝家属胜诉。

    案例解析: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户雇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并没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外。《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两个文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实际上是赋予职工一个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但并没就此剥夺他们劳动的权利。同时,我国现有法律只禁止使用16周岁以下的童工,并没禁止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因此,他们和单位仍可建立劳动关系,他们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仍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