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6月20日,某大型企业抗洪抢险指挥部接到上级命令,防洪前线需要大批量的堵截洪水的水泥、泥沙等物资,于是派武警部干事周某连夜押送物资送往前线。周某长期以来患有肝硬化,坚持服药,但也正常上班。周某接到命令后不顾身体不好,立即运送物资送往前线,并在防洪前线工作了15天。回到单位后,周某肝硬化加重,于2007年7月5日住院,于2007年9月15日死亡。请问,周某能被认定工伤吗?
祈浩
祈浩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然后严格对照此条款,周某的死亡是因为他自身患有肝硬化,并且从他抗洪抢险救灾回来的2007年7月5日住院时算起,直至他2007年9月15日死亡,共计2个月零10天,他的患病死亡期远远超过了48小时。
本案中周某自身患有疾病,任何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肝病绝不是突发疾病,而是一个慢性病。即使他是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因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病情加重,也不应突破关于疾病认定工伤的界限,除非他是在抢险救灾中受到创伤性伤害导致的死亡。因此,周某的死亡就不应认定为工伤。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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