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7月20日,广东省东莞市某公司食堂刚刚开完午饭,有职工就开始发生急性腹泻。随后,这个有120人的公司共有102人发生了腹泻情况,公司领导在与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后,将该批人员送往医院治疗抢救,同时向公安部门报了警。事后经卫生防疫部门对食物进行检验,结论为食物中毒导致102名职工发生急性腹泻。请问,这些人能认定工伤吗?
田德
田德先生:
本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食堂就餐发生中毒不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内,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款同时规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东莞市所在的广东省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资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可以视同工伤。”《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是经广东省人大立法作出的地方性立法,具有地方法规的效力,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强制执行性。因此,应对该公司的102名职工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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