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12月24日,某公司审计处工作人员孙某受领导指派去外地办事处进行年终审计,白天在办事处审计完毕后,晚上继续在宾馆编写审计报告,以便第二天能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及早完成审计工作。22时20分,孙某突发心脏病,宾馆服务员发现后将其送到医院抢救,但孙某因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晚20时死亡。请问,孙某能被认定工伤吗?
陆敏海
陆敏海先生:
本案中宾馆已经不是单纯的休息场所,而是外出工作人员工作场所的延伸。因孙某出差在外地,因为工作需要,却没有正式的办公场所,需要在宾馆继续处理审计报告,以便第二天向被审计对象交换意见。孙某是在此种情况下突发心脏病的。
孙某编写审计报告是在做本职工作,那么晚上22时发病时间应是工作时间。依据工伤认定的精神,只要是因为工作原因,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都是可以随着工作原因延伸的。因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的规定,应认定孙某是因公而死亡。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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